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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火炬计划项目
火炬计划项目是火炬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火炬计划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新技术研究开发计划(“863”计划)成果及其他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发展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开发的具有先进水平和广阔的国内外市场及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项目。通过火炬计划项目的实施,造就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火炬计划项目与管理
一、分类及归口管理部门
火炬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和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两种,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管理。各地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评审权属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认定立项权属科技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二、基本原则
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强化创新、分类指导、加强服务的原则;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坚持因地制宜,保证项目质量,发挥示范引导作用。
鼓励并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计划产业基地、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和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同企业结合,共同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十五”期间,项目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人为本,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与发挥市场作用相结合;技术创新与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自主创新与引进技术相结合;发展高新技术与改造传统产业并举。
三、“十五”发展目标
“十五”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发展目标是:组织实施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5000项,重点火炬计划项目300项,重点支持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500家;形成一批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竞争力强、有名牌产品、销售收入过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集团)群体;促进一批产权清晰、持续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产业化规模、管理水平上档次;发展一批具有产业特色鲜明、关联度大、能够成为地方区域经济支柱产业的国家火炬计划产业基地;树立一批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基地,促进传统产业信息化、自动化和技术水平有大幅度提高。
四、重点技术领域
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与信息、生物工程和新医药、新材料及应用、光机电一体化、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环境保护。详细内容请见:“十五”火炬计划重点支持的技术领域。
五、不支持的范围
★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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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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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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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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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周期过长或经济、社会效益差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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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规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项目;
★
化妆品、服装、家具、小家电等日用产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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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手工艺品、单纯改变花色、外观与包装的产品项目;
★ 一般保健品项目;
★ 一般纺织品、建筑材料项目;
★ 动、植物品种资源项目;
★ 高能耗、有环境污染的项目;
★ 国防专用项目。
第三章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承担单位)
申报单位即火炬计划项目承担单位。
1、凡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单位,在明确所申报项目产品的知识产权后,可单独或联合申报。
2、通过技术转让获得项目产品的单位,可单独申报或与原技术持有单位联合申报。
二、立项条件
(一)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是以国内外市场为导向,以国家、地方和行业的科技攻关计划、高技术研究计划(“863”计划)成果以及其它科研成果为依托,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形成产业为目标,择优评选并组织实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火炬计划项目支持的重点技术领域范围。
(2)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较高,具有创新性、先进性。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产权已明确归属项目承担单位。
(4)项目的成熟性主要包括:
①产品经过中试。属于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
②已通过产品(样品、样机)鉴定。
③有省部级以上权威检测部门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或检测证书,并有用户使用报告(或产品销售合同)。
④对于特殊行业,药品要有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农药、化肥要有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电力系统用产品要有入网许可证;公安、消防、计量、压力容器等必须有生产许可证;能源、化工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要有环保合格证明。
(5)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发展前景,有以下要求:
①新增总投资中,如申请贷款,其申贷额度应不超过自有资金额度的2倍。
②达产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
③达产时的年新增总产值和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年销售利税率较高。
④达产时年新增总产值与新增总投入之比应不小于3。
⑤新增总投资的回收期不超过3年。
⑥社会效益显著。
(6)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产品生产配套的条件,所需能源与原材料能保证供应。
(二)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从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中择优认定重点项目。重点项目应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在国内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项目产品市场前景好,产业规模大,有较强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较大的市场覆盖面,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重点项目应在同行业中有示范带动作用,在地方经济中起支柱作用。
(1)符合一般项目的基本条件。
(2)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产品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以上。
(3)达产时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年销售利税率在20%以上。
(4)已经是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已成为地方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1)必须是经省、市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自认定后的运营期在一年以上。
(2)已承担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企业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企业在本行业中有较大影响,对行业技术进步有促进作用。
(3)企业上一年度的销售总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软件企业可适当降低此条件。
(4)企业每年的研究与开发(R&D)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总额的5%。
(5)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占年销售总额的比例大于60%。
(6)企业的人均销售收入在20万元以上。
(7)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8)企业内部管理科学、规范。
(9)企业重视人才培养,并有长期培养计划。
(10)企业认真制定了产业发展规划。
第四章 申报程序
一、申报流程
1.申报部门:指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科技厅(委、局)或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
2、申报渠道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地方)辖区内的企业单位,按所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相关程序申报。
(2)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直属企业单位向所属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申报,或向所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凡通过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申报的项目,申报单位须同时将申报材料送交所在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盖章)。国务院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只受理直属单位申报的一般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不能组织申报重点项目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3)申报部门将有关申报材料报科技部火炬中心。
3、有关规定:同一项目不得以相同或不同名称重复申报科技部同一年度内的其它开发性计划(包括星火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计划和科技兴贸行动计划)。
二、申报方式
(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采用录制软盘和书面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1.各申报单位统一采用火炬中心提供的“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管理系统”(简称申报系统)企业版录入《申报书》,然后打印、盖章,并将数据以软盘(或通过网络)与其它材料一起报送相关申报部门。
2.各申报部门统一采用火炬中心提供的火炬计划项目管理软件(省市版)汇总项目,打印《汇总表》,并将数据以软盘(或通过网络)与其它材料一起上报火炬中心。
3.书面材料以电子版的形式编写,打印后按顺序装订。内容必须与《申报书》内容完全一致。复印件应完整清晰。
三、申报时间
一般各申报部门向科技部火炬中心申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时间为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五章 申报材料
一、申报项目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报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需提交的材料
1.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一)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申报单位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
(4)需提供的附加材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②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验)报告。
③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如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专利证书、技术转让合同等。
④特殊行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新药证书;食品卫生许可证;农药、化肥生产许可证、登记证;通信产品、电力设备入网证;公共安全、计量产品生产许可证;化工、能源等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需提交环保合格证明。
⑤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
⑥其它: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5)申报软盘。
2.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见附件二)
(2)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3)需提供的附加材料(同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有关要求)
(4)申报软盘
3.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
(1)申报书(见附件三)
(2)申请报告
(3)需提供的附加材料(同项目申报的有关要求);
(4)申报软盘
以上材料由申报单位提交所属申报部门(即申报单位所在省(区、市)科技厅(委、局)或部委(局、总公司)科技部门)。材料份数由各申报部门确定。
(二)申报部门需提交的材料:
1.(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汇总表
2.(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综合评审表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4.申报汇总软盘一张(或通过网上传送)
二、材料装订
(一)装订顺序
申报材料应按以下顺序装订: 1.项目申报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附申报单位上年度和最近一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损益表、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新注册企业应附验资报告)
3.附件目录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科技成果(产品)鉴定证书、检测(验)报告、可说明知识产权归属的证明文件、特殊行业生产许可证明文件、承担其它科技计划的证明、获得科技经费支持的合同、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金匹配的意向或合同、产品(技术)获奖证书、企业获奖证书、ISO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医药GMP证书、银行信用等级评估证明、产品用户意见报告、销售合同或意向等。
5.可提供的附件应全部提供。
(二)装订要求和方法
1.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和复印
2.全部申报材料应按要求的装订顺序装订
3.申报书的封面作为首页装订
4.不允许使用文件夹装订
三、文件、资料获取
火炬计划项目申报的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等可从中国火炬信息网(网址:www.chinatorch.gov.cn)上浏览,也可向各申报部门领取。
四、有关要求
1.报送材料应按火炬中心及有关申报部门的规定逐级申报。
2.填写申报书前,应仔细阅读“填表说明”,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务必完整、准确、有效。
3.附加材料要有针对性,不要提交与申报项目或企业无关的材料。注意材料的时效性:科技成果鉴定原则掌握在3年之内;新产品的鉴定原则掌握在2年之内;查新报告、检测(验)报告、用户意见等资料应在2年之内。
4.须在规定的栏目内签字、盖章后再报送材料。
第六章 评审与认定
一、火炬计划项目认定
各申报部门对受理的火炬计划项目,按照《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立项条件与评审标准》,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择优排序,按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专家评审组综合意见(表见附件四)和项目汇总表(表见附件五)及软盘等报送火炬中心申请认定。
火炬中心聘请技术、经济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专家认定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认定。在此基础上,火炬中心按照突出重点、保证水平、推动创新、提高效益的原则,提出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的立项建议,经科技部发展计划司综合平衡并报科技部领导批准后,由科技部下达当年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并抄送国家有关金融部门。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统一纳入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渠道,其经常性跟踪管理工作主要由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科技部火炬中心以多种形式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积极提供服务,在市场、信息、资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工作,由各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
申报企业将填写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书》(附件三),连同有关申报材料一并经所在地区科技部门核准同意后,报省、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准同意后,报科技部火炬中心(一式两份)。
科技部火炬中心组织对申报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三、管理
对认定立项的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及认定的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证书。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实施达产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对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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